“执行措施”指按照本指令制订特定的EuP在环保设计或功能上应符合的规范;“自律规范”(含自愿性协议)指由产业界自订,并按照本指令附件Ⅷ所订的条件评估、通过的单方面承诺,其目的在于,允许由产业界自律行动以及自愿配合,达到本指令的立法旨意。执委会应根据本指令附件Ⅰ“制订一般环保设计规范的方法”以及附件Ⅱ“制订特定环保设计规范的方法”制订执行措施的规范内容,并应该符合第155条所订的条件,包括:不应对EuP的功能造成显著负面影响、不应对健康、安全以及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不应对消费者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造成显著的负面冲击等。此外,执行措施应符合本指令附件Ⅶ制订的具体内容,包括EuP的具体定义与范围、一般及特定环保设计规范的内容,以及符合性评价的标准等。执委会在制订措施时,应参考本指令第19条成立的委员会意见、欧盟在环保上的优先目标(参照ECCP网站)和其他相关欧盟法规内容及相关产业界已实施或提出的自律规范,并应适当征询各相关方的意见和予以最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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