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指令中文版本(Chinese version EUP directive)

来源:国家只见总局 国际合作司 时间:2007-07-04 10:13:08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一当收到一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应在10天内备妥相关文件。
4.第5条提及的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文件和合格声明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起草。
 
第9条
符合性推定
1.各成员国应将附有第5条提及的CE标志的EuP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
2.各成员国应将采用了协调标准且其文献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EUP视为符合这些标准与之相关的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
3.对于已经依据第1980/2000(EC)号法规取得共同体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4.因本指令推定符合性的目的起见,委员会可根据第19条第(2)款的程序决定其他生态标签满足依照第1980/2000(EC)号法规的共同体生态标签条件。对于取得此类其他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该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第10条
协调标准
1.各成员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能够在国家层面上就协调标准的制定和监控过程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当一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推定满足一适用实施措施的协调标准的使用不能完全满足那些规定时,有关成员国或委员会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根据第98/34/EC号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并给出理由。常设委员会应作为紧急事项发表意见。
3.委员会应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向公众公布限制、保持或撤消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
4.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要时做出新的委托以对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11条
对部件和组件的要求
实施措施可要求将部件和组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的制造商提供部件或组件的材料成分、能耗、材料和/或资源的有关信息。 WWW.CNQCE.COM
 
第12条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
1.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负责本指令实施的机构相互合作,互相之间及与委员会之间提供信息,以有助于本指令的应用,特别是有助于第7条的执行。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并可由相关的共同体项目予以支持。
各成员国应将负责本指令应用的机构通知委员会。
2.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流的准确性质和结构应根据第19条第(2)款提到的程序予以决定。
3.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本条提及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为此做出贡献。
 
第13条
中小企业
1.在可使SMEs和极小公司受益的项目中,委员会应考虑那些可以帮助SMEs和极小公司在设计其产品时融入包括能效在内的环境因素的提议。
2.各成员国应确保鼓励SMEs和极小公司在产品设计的尽早阶段采用有益环境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强化支撑网络和结构,并适合未来的欧洲立法。
 
第14条
消费者信息
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制造商应确保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向EuPs的消费者提供如下信息:
— 他们在产品持续使用中所能起的作用所必需的信息;

— 当实施措施有要求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和生态设计收益。

 
第15条
实施措施
1.当一件EuP满足第2款列出的标准时,应涵盖在一项实施措施中或根据第2款b项涵盖在自我规范措施中。委员会应根据第19条第(2)款提及的程序批准实施措施。
2.第1款提及的标准如下:
(a) EuP应在共同体内具有相当数量的销售和贸易量,按照最近得到的数字可表示为每年200000件以上;
(b) 考虑到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数量,EuP应在共同体内有重大的环境影响,如制定共同体战略优先性的第1600/2002/EC号决定中所规定的;
(c) 就环境影响而言,EuP应有重大的改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尤其在考虑到下列各项时:
— 缺少其他相关的共同体立法或市场力量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
— 市场上具有同等功能的EUP的环境性 能有很大差异。
3.委员会在起草实施措施时,应考虑到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所表达的意见,还应进一步考虑:
(a) 共同体的环境优先性,诸如那些在第1600/2002/EC号决定或委员会的欧洲气候变化纲要(ECCP)中所设定的项目。
(b) 相关共同体立法和自我规范,如自愿性协议,根据第17条做出评估后,可以预期这些协议能更快地达到政策目标或比强制性要求更少花费。
4.在准备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
(a) 考虑EUP的生命周期及其所有重要的环境因素,连同能效在内。环境因素分析的深度及其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重要性相匹配。对一件EUP重要环境因素生态设计要求的批准,不应受到其它方面不确定性的不适当地耽搁。
(b) 在竞争性方面进行评估,包括对共同体之外的市场、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SMEs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
(c) 考虑到各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行国家环境立法;
(d) 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适当的协商;
(e) 基于(b)项提及的评估,为实施措施草案准备一份说明书;
(f) 设定实施日期、阶段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要特别考虑到对SMEs或主要由SMEs制造的具体产品群的可能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下列所有标准:
(a) 从用户的角度看,对产品功能没有重大负面影响;
(b) 不应对健康、安全性和环境有不利的影响;
(c) 不应对消费者有重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对产品的承受力和生命周期成本;
(d) 不应对产业竞争性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e) 原则上,一项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不应有向制造商推行专利技术的结果;
(f) 不应加给制造商过多的管理性负担。
6.实施措施应根据附件I和/或附件II提出生态设计要求。
对于经选择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应引入特殊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还应规定,对于附件I第I部分提及的一些具体生态设计参数无需生态设计要求。
7.各项要求的表达应确保市场监督机构能够按照实施措施的要求验证EuP的符合性。实施措施应说明验证是否直接在EuP上完成,还是在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完成。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件VII列出的各个要素。
9.委员会在准备实施措施时所用的相关研究和分析应该公开可得,特别要考虑到利益相关的SMEs易于取得和使用。
10.只要适当,一项规定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应该伴有平衡环境各个方面的指南,以待委员会按照第19条第(2)款予以批准;这些指南应涵盖在受实施措施影响的产品部门中活动的SMEs的各项特征。只要需要,而且根据第13条第(1)款,委员会可制定出更专门化的材料以便利SMEs据以实施。
 
第16条
工作计划
1.根据第15条设定的标准,并与第18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委员会将不迟于2007年7月6日制定出工作计划,该计划将会公之于众。
工作计划将为其后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批准实施措施的优先顺序。
工作计划将由委员会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定期修订。
2.然而,在过渡期期间,在第1款提及的工作计划正在制定当中,并且,依照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和第15条设定的标准,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委员会将适当预先引进:
— 以那些ECCP认定为可以提供高成本效益潜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为起始的实施措施,诸如供热和热水设备、电机系统、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灯具、家用电器、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办公设备,消费电子系统和HVAC(热通风空调)系统;
— 减少一组产品待机损失的单独的实施措施。
 
第17条
自我规范
作为本指令意义下实施措施供选办法提出的自愿性协议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将至少基于附件VIII予以评定。
 
第18条
咨询论坛
委员会应确保,就每一个实施措施而言,在其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注意平衡各成员国代表和关心讨论中的产品/产品群的所有当事方的参与,诸如包括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集团和消费者组织。这些当事方特别会对确定和复审实施措施、审查已制定的市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自愿性协议与其它自我规范措施做出贡献。这些当事方将汇聚在一个咨询论坛。委员会将制定论坛的程序规则。
 
第19条
专门委员会程序
1.委员会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予以帮助。
2.当引用本款时,将适用第1999/468EC号决定的第5条和第7条,并考虑到其中第8条的规定。第1999/468EC号决定第5条第(6)款规定的期间将定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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