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根据第15条准备规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附件I第1部分中提及的相关生态设计参数中确定适用于该实施措施涵盖的生态设计参数,并按照第19条第(20款的程序设定这些要求的水平如下:
1.一项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要自市场上选择大量所论EuP的代表性型号,并确定用于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技术选项,着眼于选项的经济生长力并避免任何对消费者而言重大的性能损失或有用性的损失。
对于研究中的环境因素而言,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还应确定市场上可提供的最佳产品和技术。
在分析以及设定要求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可投放国际市场的产品的性能和其他国家立法中设定的基准。
基于此项分析并考虑到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及改善的潜力,以使产品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的采取具体措施。
考虑到对其他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关于使用中的能耗,应设定能效水平或能耗水平,旨在使代表性型号EuP终端用户的生命周期成本最小化。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法以欧洲中央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基础,采用实际折扣率和EuP的实际寿命;该方法基于买价的变分和(来自工业成本的变分)与运行费用的变分和,它们来自于不同水平的技术选项,并扣抵所论代表性型号EuP的寿命。运行费用主要涵盖能耗和其它资源(如水或清洁剂)的附加费用。
应该进行涵盖相关因素(诸如能源或其他资源的价格,原料成本或生产成本,折扣率)和适当时的外部环境成本、包括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敏度分析,以检查是否有重大变化以及全面结论是否可靠。要求也会做相应地调整。
类似的方法学可用于其他资源,如水资源。
2.为了发展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也可使用在共同体其他框架下的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这种方式也可用于来自世界各地对与EU经济伙伴交易的EuPs设定生态设计要求的现行项目中的信息。
3.要求的生效日期应考虑产品周期的重新设计。
附件3
CE标志
(第5条第2款中提及)
CE标志必须至少高5mm。如果需要缩小或扩大CE标志,必须遵守以上格式图给出的比例。
CE标志必须加贴到EuP上。如不可能,则应加附到包装上和随附的文档上。
附件4
内部设计管理
(在第8条提及)
1.本附件阐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以履行本附件第2点规定的义务,确保并声明EuP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制造商必须保存该声明。
2.制造商应编辑一份使对EuP能按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文档。 该文件特别应说明如下内容:
(a) 关于EuP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制造商进行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在评估、文件化和决定产品设计方案时对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的引用;
(c) 如果实施措施有要求,提供生态学档案文档;
(d) 产品设计规格中与产品环境设计因素有关的各个要素;
(e) 第10条提及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适用标准清单,如果第10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些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为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而采取的解决方法的描述。
(f) 根据附件1第2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g) 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述的生态设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2.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产品制造与第2点所述的设计规范和其所适用的措施的要求相一致。
附件5
有关合格评定的管理体系
(在第8条中提及)
1.本附件规定履行本附件第2点所述责任的制造商用以保证和声明其EuP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且制造商必须遵守该声明。
2.如果某EuP的制造商执行本附件第3点规定的环境要素,则某管理体系可能被用于该产品的合格评定。
3.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 本点规定管理体系的要素及制造商藉以证明该EuP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程序。
3.1 产品环境性能政策 制造商必须能证明(其产品)符合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为改进产品整体环境性能,制造商还必须能为制定和审议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制定一个框架。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制造商通过设计和制造用以改进EuP整体环境性能及建立其生态学档案所采用的所有措施必须以书面程序和说明的形式系统而有序地备案。
这些程序和说明必须包括,特别是以下内容的充分表述:
— 用以证明EuP符合性的必备文件清单,并且—如相关—这些文件必须可以获得;
— 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及有关其实施和保持的组织结构、职责、管理权限和资源分配;
— 生产后为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环境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查和测试;
— 管理所需文件及确保其及时更新的程序;
— 验证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的实施和效果的方法。
3.2 计划
制造商将建立和维护:
(a) 建立产品生态学档案的程序;
(b) 考虑技术和经济要求下的科技选择,(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
(c) 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
3.3 实施和文件
3.3.1 关于管理体系的文件应特别涵盖如下内容:
(a) 定义并备案职责与机构以确保产品环境性能有效,其运作报告以供审议和改进;
(b) 应建立用以说明设计管理、所实施的验证技术和设计产品时所用的程序和系 统措施的文件;
(c) 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文件的 程序的信息。
3.3.2 关于EuP的文件应规定,特别是:
(a) EuP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由制造商执行的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评估,文件证明和决定产品设计方案时参考使用的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
(c)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生态学档案;
(d) 表述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的文件,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述的生态设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e) 制造商应说明,特别应对所采取的标准予以明示;如果第10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些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明示为确保与该要求相一致所用的方法;
(f) 根据附件1第2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3.4 检查和矫正行动
(a) 制造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EuP与其设计规范和其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相一致;
(b) 对不符合的,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检查和反应程序,及由矫正行动产生的备 案程序中的实施改变;
(c) 制造商应至少每三年对其管理体系的环境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审核。
附件6
合格声明
(在第5条第3款中提及)
欧共体的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2.足以用于明确鉴定的模型描述;
3.如适当,所参考采用的协调标准;
4.如适当,所用的其它技术标准和规范;
5.如适当,为加贴适用的CE标志所参考的其他欧共体法律。
6.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约定授权人的签识。
附件7
实施措施的内容
(在第15条第8款中提及)
实施措施应规定,特别是:
1.明确定义所涵盖的EuP类型;
2.所涵盖的EuP的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日期、阶段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
— 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就确定的环境因素的改进进行评价时,以从附件1第1.1点与1.2点所述内容选取的相关阶段和方面,和从附件1第1.3点所述内容选取的参数示例为指南;
— 在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其水平;
3. 附件1第1部分提及的生态设计参数,当没有与其相关的必须的生态设计要求时;
4.如果EuP的安装与所虑及的EuP环境性能直接相关,则其安装要求;
5.所用的测定标准和/或测量方法;如可能,将采用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参照号的协调标准;
6.关于第93/465/EEC号决定下的合格评定的具体内容:
— 如果所应用的模式与模式A不同;选择特殊程序的主导因素;
— 有关批准和/或第三方认证的相关标准;
对于同一个EuP,如果在其他CE认证要求中规定有不同模式,对于有关要求,应以实施措施中定义的模式为主导;
7.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促进EuP与实施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所需的技术文件要素;
8.过渡期的持续时间,在此期间各成员国必须过渡至允许与实施措施批准之日生效法规相符的EuP在其境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服务;
9.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速度,对实施措施的评价日期和可能的修订。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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