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本的法定要求,即自我管理动议应与《条约》的所有规定(特别是欧盟的内部市场和竞争条例)以及欧共体的国际承诺,包括多边贸易规则相一致外,作为本指令的实施措施的替代方法,自我管理动议是否能予接受,可用如下准则(未尽清单)进行评估:
1.公开参与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其准备和实施阶段对第三国经营方开放参与。
2.附加值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改进所涵盖的EuP的整体环境性能方面产生(比“通常商业”更多的)附加值。
3.代表性
参加自我规范行动的行业及其协会应代表相关经济部门的绝大多数,尽可能无异议。为确保对竞争条例的尊重,应谨慎行事。
4. 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由利益相关方界定的目标应清晰明确,从定义明确的基础目标开始。若自我规范动议覆盖的时间跨度较长,可以包括中期目标。必须能用清晰和可靠的指标,以一个可以承担并且可靠的方式,对目标和中期目标的遵循加以监督。
5. 社会公众的参与 为确保透明度,应公布自我规范动议,包括通过使用互联网和其他散发信息的电子方式。
这一要求应同样适用于中期和最终监督报告。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包括各成员国、行业、环境因素的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对自我规范动议进行评议。
6. 监督和报告 自我规范动议应包括一个设计优良的监督体系,清晰地界定了行业和独立检验员的职责。应邀请与自我规范动议的各方合作的专委会各部门监督目标的达成。
有关监督和报告的计划应详尽、透明和客观。在第19条第1款提及的欧委会的帮助下,专委会各部门仍应考虑该自愿性协定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7.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收益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特别是监督成本,与其目标和其他可行的政策工具相比,不应带来不成比例的行政负担。
8.可持续性
自我规范动议应响应本指令的政策目标,包括一体化的方法,且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尺度相一致。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康,生活质量和经济利益)应纳入。
9.动因的兼容性
如果其他因素和动因—市场压力、税收和国家层面的立法—对该承诺的参与者传达了与之相矛盾的信号,则自我规范动议不太可能达到预期结果。在这点上,政策的一致性是必需的,应在评估动议效果时加以考虑。
1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EUP指令英文版(一)(English version EUP directive)
下一篇:EUP指令英文版(一)(English version EUP directive)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