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相关问题的重要通知

来源:CQC 时间:2007-09-03 10:01:15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并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30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所做出的规定,各关要严格审核,对不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的,原则上不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进出境手续。
      二、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属免于商品检验的商品。其中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三、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一)暂时进境汽车不受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规定的整车进口指定口岸规定的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经海关同意在境内留购的暂时进境汽车,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二)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五、进境巡展展品的行政许可问题
      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现主管地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临时进口(限期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仍按《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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