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自愿性第三方认证需求

来源:TÜV中国 作者:Frank Becker 时间:2007-08-07 15:56:07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2007年5月24-25日台北APEC 市场监管研讨会:
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信息,让APEC 会员国之间进行知识交流。
研讨会旨在摸索一套产品投放市场前安全评估、 第三方认证体系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最有效体系。
该体系应能提高防止违反相关消费产品安全法规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事故、对已上市有安全问题的产品提出整改措施。
市场监管是基本产品安全制度中鉴别市场上可能不安全/有缺陷产品,以确保消费者安全的一项基本工具。
根据市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能强制实施整改措施,强制招回或实施必要的禁止令,禁止有危害产品上市。
这样,市场监管便可以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支持供货商针对供应链安全问题进行自我品牌风险管理, 以防止发生有危害性事故的发生。
许多国家都考虑是否应引入一套减少强制性安全规定或总体上减少第三方认证的更严格市场监管体系。但若没有严格的市场监管,就需要增强强制性安全规定和第三方认证来确保市场安全的均衡。
市场监管仍然是世界各地确保第三方认证和无认证产品不受不安全冒牌产品影响的一大要求。
许多地区认为,同样基于共识标准的强制性认证尚不能完全用制造商品牌风险管理责任替代。强制性认证注重产品的自我评估(参阅欧盟CE认证标志)。
欧盟地区内下达了近期市场监管实施指示(参阅 www.prosafe.org 网站及在线EMARS体系)。
自我评估体系可与内部质量保证(例如供货商监察,生产线出货检测)相结合起来。若制造商除采取必要措施监控供应链问题外,还愿做自愿性第三方安全评估认证,可放松市场监管严格程度。
今后印度尼西亚等国将通过指定合格评估机构,进行有计划的产品监察或任意抽查,着力加强投放市场前符合性评估(共识标准)。
韩国政府正在研究吸纳民间市场监管组织的可能性。
美国代表(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在会上解释说, 现有数据收集程序还应包括医院、产品零售商,以跟踪安全问题相关的货物。
经鉴定有害的产品应列入公布的黑名单,相关部门应要求召回或要求采取其他整改措施。
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美国制订消费产品强制性标准的机关。 国家标准中公布了电气产品及从CPSC角度看,产品应保证基本安全的符合标准认证产品自愿性标准(例如ANSI或UL 标准)。
备注:请参阅 http://www.cpsc.gov/cgi-bin/regs.aspx强制性标准清单及自愿性标准链接。

 


目前,建议制造商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向NRTL申请办理消费产品认证,以免市场上发生混乱和事故。
美国市场上的产品,只要不符合各种相关自愿性安全标准,即视为有根本安全危险。
因此,经过NRTL(例如cTUVus)安全认证的产品应能向零售商和主管部门充分证明其安全性,这样才不会引起CPSC的初步注意。
另外,还有一项提高产品安全的措施 - 强制报告事故情况。除市场监管之外,APEC 会员国还考虑是否应强制报告事故情况。
2007年5月14日,日本新修订了消费产品安全法 ,这是最近造成对安全证据要求日益增加和印证安全设计理念的一个例子。(注:类似要求参阅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第37条.) http://www.cnqce.com

这种情况下,日本自愿性S-标志和SG-标志方案针对非DENAN法强制范围内产品(例如B类产品或其他与安全危险相关的电器)。产品设计要经过审查,以提高提供安全产品所要求的制造商安全信任度。
备注:进口商及零售商喜欢选择与强制性测试无关,通过自愿性评估减少复杂性、显示责任的产品。
强制报告事故和通过网站公布不安全产品一直被视为是提高产品安全的一大因素,今天会有更多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总体上,许多APEC成员国都要求有一项安全消费产品和产品责任的规定,并认为第三方认证与市场监管一样必不可少。
得出的一个结论是要执行国家间不安全产品信息网络,以便鉴别有较高危险性的产品。 此外,各国都在提高消费者对相关规定和认证方案(包括自愿性第三方认证)的认识。
会员国同意,对于非强制性产品,第三方评估为减少规管体系的强制要求铺平道路。
对于非规管产品,第三方认证可减少市场上制造商产品安全问题的危险性,还可满足制造商对低程度市场监管问题的要求,避免规管体系过于膨胀妨碍市场。

作者: 德国莱茵TUV日本分公司产品部国际认证服务亚洲区经理   Frank Becker先生
翻译: 德国莱茵TUV深圳公司产品部国际认证服务资深项目经理   王从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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