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地方标准——由汉语拼音DB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46、国家标准指导性文件——出台国家标准指导性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拱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文件:第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第二,采用国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项目。
国际标准指导性文件的代号有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
47、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48、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49、强制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50、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和国际接轨。
51、制定标准的对象:“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52、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
1、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3、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6、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技术要求。
53、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
1、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2、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3、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运输、使用、维修方法及生产、储运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4、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5、产品结果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6、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方法等要求;
54、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55、标准制定的程序:
1、预阶段
2、立项阶段
3、起草阶段
4、征求意见阶段
5、审查阶段
6、批准阶段
7、出版阶段
8、复审阶段
9废止阶段
56、标准化的常用形式: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和组合化。
57、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贯彻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标准;
3、正确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企业标准;
4、积极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
5、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行;
6、对各种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58、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59、国际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CE)、国际电信联盟(ITU)。
60、国外先进标准——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中先进的标准。
61、ISO/IEC在其出版的导则中规定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六种方法是:认可法、封面法、完全重印法、翻译法、重新起草法和包括(引用)法。
62、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有: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
63、《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实施。
64、产品质量法规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
65、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
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66、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67、产品质量法使用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68、《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69、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7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71、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奖励制度。
72、企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要求:质量评定、质量检验、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质量审核,安全环境鉴定。
73、社会中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质量认定;质量监督;质量仲裁;质量咨询,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1、合格——满足要求。
2、产品——过程的结果。(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
3、过客——接受产品的组织和人。
4、供方——提供产品的组织和人。
5、相关方——与组织的业绩和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人和团体。
6、过程——将一组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活动。
7、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8、组织——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与设施。
9、质量计划——对固定的项目、产品、过程和合同,规定由谁及何时应使用那些程序和相关资料的文件。
10、质量策划——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
11、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12、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他致力于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为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相关的过程、活动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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